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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公积金大额提取
1、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乌鲁木齐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在乌鲁木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的。
3、可以取出来,以下几种情况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不包括二手房)、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已全额付清购房房款的。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同时由于新政出台,公积金余额可提取还组合贷款商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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